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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在员工签名背面的劳动合同书有效吗?|劳动法行天下

2016-09-30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fxtxlqs)在全国劳动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这是发生在厦门市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员工说公司用人单位未给自己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说劳动合同就印在入职履历表的背面,员工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就在个人履历表正面签了字,当时公司也已经告知王先生背面附有“劳动合同”,员工现在予以否认,明显违背事实。员工认为个人履历表正面“附劳动合同”及背面劳动合同内容都是贸易公司事后添加的,填写履历表的时候并没有上述文字,因此,双方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将入职履历表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虽然形式上较为特别,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告已在被告提供的个人履历表上签名确认,现主张该个人履历表上正面“附劳动合同”及背面劳动合同内容系被告添加的,原告则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但因检材原因无法进行鉴定,而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那么,针对员工在入职履历表上签了名,却未在背面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这样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我觉得有三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如何体现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仅仅将劳动合同书印在了背面,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并没有将上述内容告知劳动者呢?当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劳动合同书是承载这一告知义务的最好最优的证据。否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义务,而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至少劳动者已经通过入职履历表进行了告知。


二、如何证明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双方要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方生效。本案中,无法体现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一是员工在背面签的名,确认的是入职履历表,而非劳动合同书。二是公司显然没有盖章,这就无法体现双方在主要条款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譬如工资是多少?工作岗位是什么?工作地点呢?在劳动关系的履行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这份并没有交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履行呢?仅仅在入职履历表的那一页印上“附劳动合同”是不能证明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生效的。至少要借鉴一些银行、保险公司的做法,让劳动者手写注明已阅劳动合同等字样才可以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不交付劳动者一份吗?试想,这份不在劳动者手中的劳动合同书如何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呢?


三、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我觉得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司法指引效果并不佳。假如劳动者工伤了,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关系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而且这一块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普遍较差。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有劳动关系却被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当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个别陷于困境的劳动者就有可能作出不理智的行为,而十堰血案(详见《十堰血案一审判决书曝光——凶犯因无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败诉而持刀伤4法官》)我感觉犹在眼前。那毕竟是个案,暂且不谈。但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出了伤害事故,在认定工伤的时候被人社部门卡住,原因就是劳动者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这个时候有一纸劳动合同书就至关重要了。假设本案中的公司都是以这种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一旦有劳动者出了工伤事故,假如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受阻而无法认定工伤的时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呢?显然不能。因此,裁判机关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书对社会的不规范的行为形成指引,对意图规避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以惩戒,这才是指引价值的有效所在。

另外,还有一个细节,可能是裁判者在最初已经形成了内心确认。看一下判决理由中的几行字:“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但因检材原因无法进行鉴定,而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检材属于无法鉴定的范畴,而最初裁判者几乎已经倾向于公司了,故作出了准许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实上,如果认为鉴定结果对案件结果没有影响的话,是不应当启动委托鉴定的程序的。由于裁判者主观上认为劳动者已经清楚了劳动合同,虽然在背面签字,但不能主张二倍工资。但我想问的是:劳动者当如何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方面的举证责任显然在公司!

读完别忙走,测测您是少数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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